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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教融合

    规章制度

    温州理工学院机器人工程学院工信部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学生培养条例

    时间:2025-06-19作者:【机器人工程学院】来源:【机器人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专精特新产业学院建设指南》,围绕浙江省"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需求,针对温州智能装备产业在精密制造、智能传感、工业机器人等领域的关键技术突破需求,构建"政-校-企-研"四维协同育人平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设立目的:以服务区域智能装备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为导向、以培养专精特新企业高素质技术人才为目标,整合“政、校、行、企”多方资源,深入推进智能装备领域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与创新链的深度衔接,着力构建“四链融合”的共享型产教协同育人平台,打造全国示范性专精特新产业学院标杆。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2025年专精特新产业学院“‘3+1’智能装备创新实验班”(以下简称“实验班”)学生的培养过程。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培养目标:以智能装备产业需求为牵引,以协同化、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服务为方向,深化“科创联合体共建”、“全周期实践育人”等模式创新与融合,形成“企业命题-高校攻关-产业应用”的良性循环,培养兼具“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产业服务”三维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特色定位:实验班实行“双导师制”,由高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专家共同指导,实现理论教学与产业实践深度融合;构建“机械制造-工业机器人-新能源汽车”跨学科知识体系,融入企业真实案例与“岗课赛证”融通课程;实现毕业生留温就业率不低于40%。

    第三章 学生选拔

    第六条 选拔标准:按照“思想品德优、基础知识好、综合素质强、发展潜力大”的标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从机器人工程学院择优选拔

    第七条 选拔流程:自愿申请、材料审核、面试评审

    第四章 班级设置

    第八条 专业方向:实验班面向机械工程、 机器人工程及新能源汽车工程等专业,进行人才融合培养。

    第九条 教学规模:实行小班管理及教学机制,原则上每教学班级人数不超过30人。  

    第五章 培养措施

    第十条 培养模式:实验班采用“3+1”培养模式,通过优化产业资源与教育体系深度融合机制,打造"基础能力筑基-专业技能强化-创新实践突破"三级培养体系,学生在完成原专业前三学年学习任务的基础上,在最后一学年择优进入智能装备创新实验班。

    第十一条 培养途径:该实验班聚焦智能装备相关核心技能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培养体系,由专业课程导师与企业导师共同指导,实现理论教学与产业实践的深度融合。实验班由温州理工学院专精特新产业学院负责日常教学和班级管理,其它未涉及事务仍然遵照原学院、原专业和原班级管理。考核通过后授予智能装备创新实验班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实验班学生最后一学年的教学场景主体迁移至企业,原培养方案中第四学年课程拟采用“学分替代”机制方式,根据就读专业不同设置不同的课程替代方案:

    1.机械工程专业开设课程有机械加工实习(必修课1学分)、机械装备工艺(选修课2学分)、设备操作与维护(选修课2学分)、产品检测与质量控制(选修课1学分);

    2.机器人工程专业开设课程有工业机器人仿真技术(必修课2学分)、智能装备制造技术(必修课2学分)、智能装备调试与维修实习(必修课1学分);

    3.新能源汽车工程专业开设课程有嵌入式系统设计(选修课2学分)、汽车智造技术(选修课2学分)。

    第六章 评优评奖

    第十三条 评奖评优:学院设立"专精特新人才"奖项,参加“3+1”培养模式并考核合格的学生根据表现可评为特等奖及一、二、三等奖,参考比例分别为5%、15%、30%和50%;鼓励企业根据工作岗位设立奖励措施,毕业生获得岗位优先录用权。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退出机制:学院实行退出机制,学生在最后一年的学习期间连续2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退回原专业的普通班。  

    第十五条 学分对接:退出创新班的学生,从退出之日起按原相应专业培养方案修读,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退出学生在实验班所获得的学分可申请对接相应的课程学分,实验班管

    理机构出具课程学习相关证明。

    2.学生应补足相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课程、学分;

    第八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六条 学生政策:优先考虑实验班学生申请各级创新性实验训练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参加各类各级竞赛等;同时优先推荐参加学院、学校的评奖评优。

    第十七条 教师政策:实验班校内指导教师的教师工作量按学校教务处规定工作量的双倍计算;校外导师颁发聘书,并按照所指导的学生数量、课程学分对应的课时量发放课酬。

    第十八条 运营政策:学院应根据实验班人数,给与一定的运营经费支持。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解释权: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温州理工学院机器人工程学院专精特新产业学院负责解。  

     

    温州理工学院机器人工程学院

    工信部专精特新产业学院

    2025年6月15日